姊妹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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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馆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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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所有规章以印刷版为最新依据】
1. 图书馆证件办理 1.1 凡本院学生持学生证,教职员持教职员证,校外会员持会员证,可至本馆借书。 1.2 本院校友及校外人士,须在本馆及出纳处申请临时阅览证,在本馆参考室,普通阅览室,期刊区等阅览,不能借阅图书资料及使用其他设备。 1.3 新进教职员及学生若在本馆电脑系统中无读者记录者,请持教职员证/学生证至出纳柜枱,办理建档手续。 1.4 图书馆之友持「图书馆之友阅览证」可入馆查阅馆藏资料,唯不能借阅图书资料及使用其他设备。(见图书馆之友条例) 1.5 短期访问学者需办理短期阅览证,供访问期间阅览之用途。(见短期访问学者借阅申请简则) 2. 借书数量及期限 2.1 学生
2.2 教职员
2.3 兼职讲师
2.4 短期访问学者
3.1 续借期限如下: 3.1.1 学生
3.1.2 教职员及兼职讲师
3.2 读者所借之图书资料可续借一次,续借手续最迟于到期日前一天办理。 3.3 读者必须自行在本馆线上查询子系统办理续借手续。 3.4 以下情况不能办理续借: 3.4.1 所要续借之图书资料书已逾期 3.4.2 所要续借之图书资料已有人预约 3.4.3 借书者已被冻结借阅权 3.5 教职员如欲长期借出图书资料,可向图书馆申请长期借阅。(见长期借阅办法) 4. 逾期 4.1 凡借出之图书资料已逾期,该读者将被停止其借书权及续借权,直到该读者归还所有图书资料及罚款。 5.1 凡借出之图书资料已逾期,本馆将发出催还单。借阅者在接获通知后,应立即归还,逾期未还者将被罚款。(见罚款) 5.2 提供外借之图书资料,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图书馆有权向读者进行催还。 6.1 所有读者之逾期罚款,图书资料每日为RM0.50,视听资料为RM1.00;押证暂借每小时为RM1.00。 6.2 逾期未还者必须缴清逾期罚款,本馆才会恢复其借阅权及续借。未缴清者,本馆有权采行任何适当的处理方式。 7.1 所借之图书资料若遗失,请立即至本馆办理报失手续,以免因逾期而被停止借阅权。 7.2 报失时需缴交RM5.00手续费(恕不退还);累积之逾期罚款需与图书馆赔偿金一并缴付。 7.3 赔书处理程序: 7.3.1 以赔原图书资料为原则,直接赔偿所遗失之图书资料,即可办理归还手续。 7.3.2 无法赔原图书资料则赔同性质之最新版本,同时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7.3.2.1 本馆所未收藏者。 7.3.2.2 具合法版权。 7.3.2.3 版次,价格均不能低于原本。 7.3.2.4 精装本不能赔原装本。 7.3.3 所赔偿图书资料须经本馆处理人员核可后,方可办理归还手续。 7.3.4 以现金赔偿见“南院图书馆图书资料遗失赔偿计算标准”。 7.3.5 读者若欲自行购买新图书资料归还,本馆给予三周购买宽限期。若超过宽限期,则加上宽限期到期日至归还日之逾期罚款 (以每日RM1.00计算)。 8. 离校手续 8.1 凡毕业、退学、休学之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将所借图书资料悉数归还,如有逾期罚款情形必须缴清罚款,始得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方可领取其毕业文凭。 8.2 本馆在教职员离职前两周停止其借阅权,同时该教职员在离校前必须将所借之图书资料悉数归还。若未归还所有的图书资料,本馆有权要求会计部缓发该教职员之薪金。 9. 若读者无法归还所借的图书资料,本馆有权采行任何适当的行动以处罚该读者。 10. 本条列经馆员会议通过呈请院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11. 严重违反图书馆之规章者,将导致其丧失使用图书馆的权力。以上规章如有未尽善处,本馆有权增删之。 15/11/1996订 29/11/2012修订
【一般阅览规则】
15/11/1996订 24/03/2006修订
【期刊借阅规则】
2006-5-25订 2011-11-29修订
【南院图书馆图书遗失赔偿计算标准】
16/09/2002订 28/03/2006最后修订
【南方学院图书馆读者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本馆为保障入馆读者公平利用馆内资源设备之权益,并维护在馆内阅览及查寻资料时宁静之气氛,特订定违规处理办法,以为读者利用规范及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据。 第二条:凡使用图书馆读者应凭本人有效证件借阅图书资料及使用图书馆设备,如经发现,本馆得保留该证件通知原持证人领回。 第三条:读者在馆内应衣着整齐,并不得有影向他人阅读之行为,或擅入非开放空间。 第四条:读者不得携带食物饮料或动物入内,并不得吸烟及高声谈笑与朗诵;行动电话,呼叫器以及其他影向馆内宁静之通讯器材,入馆后不得发出声响,亦不得在馆内接听行动电话,以维护室内环境之清洁与宁静。 第五条:馆内供读者查询馆藏目录及资料库电脑,不得利用其连接网际网络服务;馆内所有电脑不得利用浏览色情网站及玩电脑游戏等。 第六条:读者不得任意移动座椅及预占座位,离馆时应将个人物品携走。前项未携走之物品,本馆不负保管责任。 第七条:读者应爱护本馆图书资料及各项设备器材,不得有污损, 破坏之行为,违者视同情节重大,同时必须依照本馆各项资料之遗失或污损赔偿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馆图书资料与各项设备器材未经借阅程序,不得擅自携离视听区及馆外,违者视同情节重大。 第九条:违规记点方式,凡初犯者,由执勤人员将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当事人姓名及所属单位记录在<图书馆违规行为处理记录>簿上,并予口头告诫及提醒当事人相关注意事项,以免再犯。若再犯,经本馆同仁登记违规记点达二点者,除依下列方式处理外,并得在图书馆公布栏公告。 1. 违规记点达二点者停止其借书权利三个月。 2. 违规记点达三点者停止其借书权利十二个月。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事项情节重大者, 除立即依前条方式处理外,将移送学生事务处处理,并告知所属系所主任,如有需要将移送南院纪律委员会处理;校外人士则报警处理。下列行为视为违规情节重大,包括:违规记点三点者,偷窃,污损破坏本馆图书资料和各项设备器材及其他本馆认定之重大违规情事者。 第十一条:阅览组人员必须将案件处理经过及结果记录于<图书馆违规行为处理记录簿>上,以供日后参考备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馆员会议通过,陈请院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19/04/2002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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